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商初字第0199号原告孙崇乾。委托代理人殷国春,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天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经济开发区瀛州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怡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崇乾与被告连云港天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崇乾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崇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崇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