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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终字第779号

上诉人孔曙光等九人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曙光,樊艳军,刘艳红,孔繁民,张海青,董存彬,刘大海,孔凡华,孔凡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曙光。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艳军。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艳红。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繁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青。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存彬。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凡华。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凡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德,该社职工。

上诉人孔曙光等九人因与被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  张认众

审判员  刘淑贤

审判员  曹朴实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