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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非执审字第156号

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某甲、宋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某甲;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富非执审字第156号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富顺县富世镇。 法定代表人高国伦,局长。 被申请人黄某甲,男,1972年1月出生,住富顺县。 被申请人宋某某,女,1972年2月出生,住富顺县。 申请执行人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13日违法生育一子(二胎),取名黄某乙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富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富人口征决(2012)第0000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伟

审判员 余 华

审判员 兰政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房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