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0-1号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双山四路。
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权凡,该联社员工。
被告:柯家斌。
被告:曾秀芬。
被告:柯家豪。
被告:陈楚。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柯家斌、曾秀芬、柯家豪、陈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康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