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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0-1号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柯家斌,曾秀芬,柯家豪,陈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柯家斌,曾秀芬,柯家豪,陈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140-1号

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双山四路。

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权凡,该联社员工。

被告:柯家斌。

被告:曾秀芬。

被告:柯家豪。

被告:陈楚。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柯家斌、曾秀芬、柯家豪、陈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康晓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