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陈为龙,居民。被告郑立贤,居民。被告刘爱民,居民,陕西省西安市测绘东路83号。第三人重庆光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晏家工业园区C2-02。法定代表人刘爱民,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为龙与被告郑立贤、刘爱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立案时告知原告应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