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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执字第2047号

颜井良、郑明等与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井良,郑明,张志军,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田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2047号申请执行人颜井良,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郑明,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第三人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翟国良。第三人田敏,女,195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3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颜井良、郑明、张志军履行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35808.01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认为由于第三人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田敏作为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未清偿本案债务的情况下注销公司的行为,造成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结果,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田敏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核准注销,公司股东即第三人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田敏在清算报告中承诺:“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另,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4168、4169、4170号一审判决,因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上述终审判决。上述事实由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本院(2012)普民一(民)初字第4170、4169、4168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31、8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两第三人注销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时,在明知本案债务纠纷存在的情况下仍承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责任。现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两第三人应对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田敏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颜井良经济补偿金、超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人民币19179.41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明经济补偿金、超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人民币8550.43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佳宇天地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军超时加班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计人民币8078.17元均由第三人上海佳宇物流有限公司、田敏共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单世平

审 判 员  邱建忠

代理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官建东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