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嘉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晓玉 来自:
赵某某与许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41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
代理
审判员 张嘉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邢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