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734号
原告:任某某,男,1935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某,女,194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任某某,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任某某、高某某诉被告任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田宏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被告将二原告的30亩承包地耕种,要求返还。
被告任某某辩称:同意返还二原告的承包田,其余的不同意返还,其四个哥哥已同意让其耕种。原告提供了耕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欲证明原告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及亩数。被告对此无异议,称该合同中包括被告及其四个哥哥的责任田,每人3.81亩。被告任某某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系二原告之子,二原告有五子二女,现二原告独立生活。1998年农村二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所在村组每人每得责任田3.81亩(小亩),由原告任某某与所在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该合同中包括二原告及五个儿子,七人在内,共计26.67亩。由于其他四子均在外务工,所分土地用于折抵赡养费用,此前均由被告耕种,然后由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用。2012年双方因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合同系原告与村委会所签,合同内土地用于抵赡养费为由,要求自己耕种合同内的土地。2013年春耕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合同内的土地全部耕种。
本院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二轮土地承包采取的是按农民所在村、组,人均分配的方式分得责任田,每个人的责任田均应由自己支配、耕种或经营。本案中,被告任某某有权耕种属于自己的责任田,耕种二原告的责任田属于侵权行为,其他成员的责任田已折抵二原告的赡养费用,被告在未经其他成员同意或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形下耕种,也属不当,且合同的权利、义务方均属原告,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二原告及其他四子责任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一款(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任某某承包合同内的土地22.86亩。
二、驳回二原告要求耕种被告任某某责任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宏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