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泸县方洞镇。关于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泸泸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家,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泸泸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聂华琪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泽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