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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205号

杨某申请执行陈某离婚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住泸县方洞镇。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住泸县方洞镇。关于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的(2008)泸泸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5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家,暂无条件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泸泸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聂华琪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泽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