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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执字第920号

陈介英与王兴厚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介英,王兴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敦执字第920号

申请执行人:陈介英(曾用名陈燕),女。

被执行人:王兴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介英诉被执行人王兴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敦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景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立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