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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1220号

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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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路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男,住定州市。原告路某与���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5月26日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占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