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路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男,住定州市。原告路某与���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5月26日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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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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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路某,女,住定州市。被告张某,男,住定州市。原告路某与���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3年5月26日开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建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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