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张某,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某,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汪 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书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