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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401号

原告:张某,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某,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汪 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书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