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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406号

刘林杰与官玉良、陈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林杰,官玉良,陈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406号原告刘林杰,男,1980年2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官玉良,男,住平度市。被告陈玮,女,住平度市安居苑南区。

原告刘林杰与被告官玉良、被告陈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官玉良下落不明,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林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玉光

审判员  代照和

审判员  尚凤臻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苗振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