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368号
原告:陕西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良,男。
被告:赵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陕西中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长 吕 江 晖
审判员 张钅粟心
审判员 任 惠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