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谭锡胜。被申请人冯丹迪。申请人谭锡胜与被申请人冯丹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丹迪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姜桂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永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