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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陈保章要求宣告张莲花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陈保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保章,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日。申请人陈保章要求宣告张莲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莲花,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袁店孜村民组,是申请人陈保章的儿媳。申请人儿媳张莲花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莲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莲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保章的儿媳张莲花,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张莲花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莲花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保章为失踪人张莲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