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陈保章,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日。申请人陈保章要求宣告张莲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张莲花,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寨河镇罗湖村袁店孜村民组,是申请人陈保章的儿媳。申请人儿媳张莲花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2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莲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莲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保章的儿媳张莲花,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外出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张莲花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莲花为失踪人;
二、指定陈保章为失踪人张莲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吴建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