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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3444号

邓成先与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纪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成先,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444号

原告:邓成先,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周德洪,绵阳市涪城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长虹大道安昌桥头。

法定代表人:王登轩。

被告:郑纪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成先诉被告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纪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成先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顾云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