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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1073-1号

顾卫东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0-1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顾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073-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顾卫东,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具有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卫东在郯城县花园信用社的存款13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