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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651号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