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651号
申请执行人:蒋某。
被执行人:王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款项。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6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