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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475-1号

北京某某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7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雷某某。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627030.8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验收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加工承揽的模板,并由其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案款616960.85元,并承担逾期利息、场地占用费共计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模板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某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各自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学新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代理

审判员  李 全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