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王玲,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9日,宝鸡日报社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被告李胜奇,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4日,自由职业,本市居民,住址同上。
原告王玲诉被告李胜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瑾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玲、被告李胜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玲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6年9月30日生一子李昱州。婚后由于被告一直在西安工作因此家里一切事务及家用均由原告操持和承担。2005年年底,原告发现被告外遇,但为了维系家庭,原告未深究。2006年儿子出生后,被告就一直以工作忙为由很少回家,2007年,被告正式与原告分居,2008年,原告再次发现被告外遇后,被告保证痛改前非并多照顾家和孩子。然而至今被告无多少改变,原告被告仍处于分居状态。2012年12月,原告正式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说等回家再办。可是至今原告连被告身在何处都无从知晓。现请求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昱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判决宝鸡市东风路田丰园小区5号楼2单元6楼西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胜奇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婚姻简况时间都对着呢,但其他的就不是事实。首先被告没有外遇,原告凭借一些看到的东西就猜测被告有外遇,可是被告根本就没有外遇,其次被告没有对家庭不负责任,被告在西安跑业务,家中的大物件都是被告购置的。被告不愿意离婚是因为走到今天这一步原、被告都有责任,原告在家中总是谩骂、指责、诋毁和打击被告,让人不想回家。被告觉得走到一起毕竟很不容易,原、被告可以从头再来,日子还可以过下去,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12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06年9月30日生一子李昱州。近年来由于被告在外地工作,对家庭孩子照顾较少,加之被告不擅于沟通,为一些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也没有及时化解,致使原告感到积怨甚深,原告感到与被告难以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昱州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判决宝鸡市东风路田丰园小区5号楼2单元6楼西户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明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均没有很好的去予以解决,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导致婚姻生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只要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双方仍有共同生活的余地与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玲与被告李胜奇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瑾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