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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895-2号

刘秀琼与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秀琼;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895-2号申请执行人刘秀琼,女,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黄潮林。申请执行人刘秀琼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3)1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秀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博铠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9941.63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符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