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兰传忠。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奇鸾。委托代理人覃忠光,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传忠诉被告李奇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传忠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传忠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传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