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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726号

兰传忠与李奇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当事人
兰传忠,李奇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26号原告兰传忠。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奇鸾。委托代理人覃忠光,广西丰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兰传忠诉被告李奇鸾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传忠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传忠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传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仕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军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