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安执字第2385-2号

王成龙与吴起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15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龙,吴起良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3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龙,农民。被执行人吴起良,农民。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安执字第2385-1号裁定书,冻结了吴起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杨店子支行的帐户,现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吴起良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立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