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88号
原告:丁胜杰。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
被告:章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杰与被告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胜杰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玉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胜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玉良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胜杰撤回对被告章玉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