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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488号

丁胜杰与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4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胜杰,章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488号

原告:丁胜杰。

委托代理人:冯祥林。

被告:章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杰与被告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胜杰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玉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丁胜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章玉良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胜杰撤回对被告章玉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1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苏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