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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商初字第110-3号

李国象与谢选球、朱少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23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象,谢选球,朱少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10-3号

原告:李国象。

委托代理人:陈光谦。

被告:谢选球。

被告:朱少皖。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象诉被告谢选球、朱少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象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国象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40元,减半收取1352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520元由原告李国象负担。

审判员  潘谷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苗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