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丰刑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2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洪梅。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刑诉字(2013)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洪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7日15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中三村幼儿园西侧,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弟弟刘某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戊打倒在地,用脚踢踹倒地后的刘某戊的身体,刘某戊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戊系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以起诱发和促进作用。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辩护人张洪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刘某甲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受害人刘某戊本身存在明显过错;2、受害人刘某戊是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对于刘某戊之前患有心脏病,被告人刘某甲无法预见,也没有想到会病情发作而死亡;3、被告人刘某甲主观恶性不深;4、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5、被告人刘某甲家属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综上,被告人刘某甲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请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15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中三村幼儿园西侧,被告人刘某甲与其弟弟刘某戊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将刘某戊打倒在地,用脚踢踹倒地后的刘某戊的身体,刘某戊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戊系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以起诱发和促进作用。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刘某戊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履行)。被告人刘某甲同意该和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听见外面有人打架的动静,我出去听人说我爸和我二叔打架着,我看我爸的右嘴处好像有血迹,就打电话报了警。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刘某甲把我爸刘某戊打倒在地上了,用手打脚踢我爸,用手打我爸头部,我和刘某丁过去把刘某甲推开了,就看见我爸不动了,脑门上有血,我们就赶紧找去到韩城利康医院。3、证人刘某丁的证言,我看见我爸刘某戊和大伯刘某甲又吵了起来,刘某甲把我爸打倒,我爸刘某戊面朝下趴在地上,刘某甲还继续用拳头打我爸的头部。看到这种情况,我大哥刘某丙就一脚把我大伯刘某甲踹到了一边,我正好到旁边就把刘某甲摔了个跟头。我爸面朝下的趴在地上,额头出血,我叫他的时候已经没有反应了。我们赶快把我爸送到韩城利康医院了。4、证人吴某的证言,这时我大爷刘某甲边骂着边向我公公刘某戊冲了过去,一把抱住刘某戊脑袋就摔在地上,我公公就正面朝下趴地下了,刘某甲还踢了刘某戊肋部几脚。我和刘某丙、刘某丁就到我公公刘某戊跟前将他翻过身,当时刘某戊就不省人事了,满脸都是土,脑门还有一处伤,还吐了一口血,之后就去韩城利康医院了。5、证人邢某的证言,当我走到村内幼儿园门口附近时,见在幼儿园门口西面刘某甲与刘某戊打在一起,然后他们二人倒地上打。我见刘某戊倒地不动了。6、证人雷某的证言,我看见刘某甲和刘某戊哥俩在地上骨碌,谁打谁我也没看清。刘某甲媳妇董某在边上地上躺着。后来我看见刘某戊脑袋上有血,有人扶他上车去了医院。7、证人董某的证言,刘某戊上来一下就把我对象刘某甲胡拉倒地上了,紧接着刘某戊过来就冲我左眼部就是一巴掌,当时我脑袋“嗡”的一下就倒地上了,至于他们后来具体咋打的我就不清楚了。等我起来时刘某戊被送医院去了。8、证人周某的证言,刘某甲就和我丈夫刘某戊他俩往一起凑,刘某甲上前就採住我丈夫,一下就把我丈夫按地上了,按地上后还用脚猛踢了我丈夫几脚。随后刘某甲就又冲我来了并抓住了我右肩头的衣服。旁边的人和我儿子把刘某甲拉开了,这时我见我丈夫脸朝地面那儿趴着。我赶紧抱起了他,翻过身我见我丈夫额头上出了血,脸上特别苍白。我们把他送医院了。9、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唐润公(韩)决字(2012)第00675、0067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10、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1、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唐)鉴(法检)字(2012)48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实死者刘某戊系因自身疾病发作死亡,外伤及情绪激动等因素可以起诱发和促进作用。1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刘某戊、刘某丙一起上手打我,他们对我拳打脚踢的,把我打倒在地上了。他们打了我一阵后就停手了。停手后过了一、两分钟我站起来,趁刘某戊不注意的时候突然朝刘某戊头部打过去,我就打了他一、两下他就倒在地上不动了。他倒地上之后我又打了他头部几下,刘某丙、刘某丁把我推到一边。我的头顶、右手小手指、右手掌、嘴角等处被他们打出血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过失致刘某戊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许玉山
代理
审判员 刘秋红
代理
审判员 杨亚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