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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138号

赵天发与申请执行人赵上娃、刘因良赡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稷执字第138号赵天发:你与申请执行人赵上娃、刘因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稷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上娃、刘因良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赵天发给付二申请执行人赵上娃、刘因良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0月1日止6个月的赡养费1200元,小麦面粉6袋(每袋50斤)、食油30斤。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包括有多少动产、不动产、现金、存款、股权、无形资产、银行账户号、所享有的对第三人的债权等)。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另外同时还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所规定的债务的双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全部实际支出费用。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