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笫18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恒录,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恒录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员指派检察员邸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恒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28日20时,被告人李恒录酒后驾驶一辆黑色大阳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城市工业路西段永涡路口时与交通局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交通局工作人员报警,被交警查获。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李恒录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20.9mg/100ml。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恒录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高xx的证言,书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酒精鉴定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恒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恒录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笫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一款、笫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恒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李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