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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焦好学与被告李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好学,李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焦好学,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李建峰,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好学与被告李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好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好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好学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焦好学负担。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