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158号
原告:焦好学,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
被告:李建峰,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好学与被告李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好学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好学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好学撤回对被告李建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焦好学负担。
审判员 石晓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