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齐世莉。委托代理人王伟,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同顺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风辉。被告河北合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D幢D-0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住所地正定县恒山西路102号。负责人崔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银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世莉诉被告谢风辉、被告河北合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世莉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齐世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世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齐世莉负担312.5元。
审 判 长 孟 正 军
代理
审判员 邢 雪 冰
代理
审判员 李璟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 晓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