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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016号

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与陈海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陈海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016号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立圩路3号。法定代表人朱立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立起。委托代理人朱晓冬,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朱立起诉被告陈海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鼎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鲁珍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