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徐德有,男,194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海军,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有与被告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有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晔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