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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徐德有与被告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德有,高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20号

原告:徐德有,男,1949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海军,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有与被告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德有回对被告高海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晔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