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239号
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金企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来安县国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其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