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420号原告许立娟,农民。委托代理人曲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洪珍,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娟与被告元洪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元洪珍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娟撤回对被告元洪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60元,共计85元,由原告许立娟负担。
审 判 长 徐丛堂
审 判 员 于建平
人民陪审员 许丰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