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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4号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张抗定,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甲,男,汉族。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抗定、被告王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1991年5月1日儿子王某某乙降生,并没有使原、被告失和的感情好转,而被告多次殴打原告,且不珍惜那份固定工作的职业,先后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并动不动对原告拳打脚踢,虽经亲友多次劝解,被告仍不思改过,致使夫妻感情确彻底破裂,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1996年8月5日咸秦法民初字(1996)第186号民事判决准予赵丽与王某某甲离婚。2004年3月2日原、被告办理了复婚登记,被告依然如故,并养成了酗酒、赌博的嗜好。2010年6月被告尚欠赌债20000元被追赌债的人员控制在外,向原告及其家人求救,并保证从今不再赌博。时过境迁,被告依然如故,其酗酒、赌博和与婚外女人厮混劣迹没有任何改观,对原告施暴的强度和次数不断升级,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和婚外女人在一起,原告所诉结婚时间属实,曾判决原、被告二人离婚属实,刑事处罚是因和别人打架,签订戒赌协议也属实。但被告没有像诉状所述打过原告,曾动手打原告也是因生活琐事。赌博我曾经赌过,现在绝对不赌了。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三套房子全在原告处。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举证据如下:1、婚姻状况证明书,待证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原告诉讼离婚主体适格。2、判决书1份,待证原、被告曾在1996年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经秦都法院判决离婚。3、承诺书1份,待证被告并未改掉导致离婚恶习。4、家庭会议协议书1份,待证被告好赌等其他恶习未改,好逸恶劳。5、户口登记本,待证原告为西阳村村民。被告对原告当庭所举证据1、2、3、4、5真实性均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所举1、2、3、4、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对此均不持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欲证明的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于1989年11月登记结婚,1991年5月生育一子王某某乙。婚后由于被告挥霍无度,并多次寻衅、殴打原告,致原告于1996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996年8月5日,本院作出(1996)咸秦法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家庭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2004年3月2日原、被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在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2004年9月19日,被告向其长辈、兄长及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保证改掉自身恶习、与原告及孩子好好生活,共同持家。2010年6月26日原、被告召开家属会议,就被告长期赌博问题签订了协议书,由家庭为被告偿还赌资2万元,被告保证不再赌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诚实守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观念,责任心不强,且长期赌博,屡教不改。曾因行为失检、殴打原告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复婚后仍不珍惜夫妻感情,又染赌博恶习,致使夫妻感情再次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1996年本院民事判决书就原、被告家庭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故本案不再涉及。复婚后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均不持异议,应酌情予以平均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甲离婚。

二、共同财产西门子冰箱一台、春兰空调二台、双人床一张归原告赵某某所有;海信彩电一台、饮水机一台、茶几及电脑各一台归被告王某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军凯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亚妮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