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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301号

申请人李斌诉王朋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斌,王朋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01号申请人李斌,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被执行人王朋,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申请人李斌诉王朋债务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李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3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小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