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01号申请人李斌,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被执行人王朋,男,汉族,农民,住旬阳县白柳镇。申请人李斌诉王朋债务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李斌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3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旬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小荣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