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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080号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1-0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