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芸芸 微信公众号“”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宋慧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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