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70号原告任国亮。被告荆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亮诉被告荆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3元,原告负担3681.5元,余额3681.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阔晓晖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彦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