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70号

任国亮与荆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国亮,荆爱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970号原告任国亮。被告荆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亮诉被告荆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3元,原告负担3681.5元,余额3681.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阔晓晖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彦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