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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执字第154号

陆秋合、粟利平申请执行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秋合,粟利平,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154号

申请执行人:陆秋合,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粟利平,女,侗族。

被执行人: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公司。本院在执行陆秋合、粟利平申请执行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桂林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叠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华

审 判 员  胡 玮

代理

审判员  黄石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