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林行初字第8号原告林州市桂园区欧派橱柜店。负责人刘立宪。被告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韩伟光,该局局长。
原告林州市桂园区欧派橱柜店不服被告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收决定一案,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州市桂园区欧派橱柜店已与林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处理为由,于2013年5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州市桂园区欧派橱柜店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行政诉权,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桂园区欧派橱柜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桂园区欧派橱柜店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赵银昌
人民陪审员 王国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