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定民初字第2770号原告李宁。委托代理人晏翠芬。被告涂会强。被告张秀琴。
原告李宁与被告涂会强、张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宁的委托代理人晏翠芬、被告涂会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涂会强向原告借款27000元作生意,当时言明给付月息1500元,并于2012年8月10日打有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秀琴应负连带偿还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利息3500元。
被告涂会强辩称,借原告27000元是我写的条子,是玩牌所欠,实际上是借25000元,另外2000元是利息。这些钱玩牌时输给了鹿亮和于某。被告张秀琴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涂会强借原告款27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条载明:“今借李宁现金贰万柒仟元涂会强2012年8月10日”。另查明,被告涂会强、张秀琴于2012年2月15日已办理离婚手续。庭审中,被告涂会强申请的证人于某到庭证明:2012年夏天我与被告在一起玩牌,是李宁、马红锁、田志永、马云峰组织的,他们是局头,在清风店洗浴、恒祥宾馆、杨庄子都玩过,刚开始李宁、马红锁、田志永、马云峰他们供给我们现金,后来没有现金了,就说空头帐也可以,就空头记帐,算着我也赢了点,但说我还欠他们钱。证人李某证明“有我,还有涂会强、于某我们在李宁的局上玩牌了,在清风店洗浴、恒祥宾馆、杨庄子都玩过。”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条、被告提交的离婚证以及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涂会强借原告李宁款27000元,由被告涂会强出具的借款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涂会强偿还借款27000元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涂会强否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涂会强支付利息3500元,不予支持。
被告张秀琴于2012年2月15日与被告涂会强离婚,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2012年8月10日,是二被告离婚后涂会强的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张秀琴还款,不予支持。
被告涂会强辩称借原告款是事实,但是玩牌时借的,是原告作局玩牌、我已向刑警队报案,并申请了一起玩牌的另案被告于某、李某出庭相互作证,证明是原告开的局,是玩牌时借的原告的款,但至今没有公安机关受理该案的相关证明,只凭证人证言不足于推翻被告涂会强给原告李宁所写的借款条,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涂会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宁借款27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涂会强负担47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88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涂会强负担290元、由原告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惠英
审判员 刘罗扣
审判员 杨建立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淑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