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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6号

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刁某,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36号

原告:刁某,女,1989年2月20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张培君,张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某、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守国

审 判 员  刘 涛

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