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彭信云,荔浦县修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谭玉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