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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728号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彭信云,荔浦县修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谭玉勇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军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