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乳执字第912号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春亭、杨晓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春亭,杨晓辉,卢日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洋。被执行人张春亭被执行人杨晓辉被执行人卢日民申请执行人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春亭、杨晓辉、卢日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乳冯商初字第4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春亭、杨晓辉、卢日民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凌 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中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