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291号原告王彤彤,男,汉族,1987年1月15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郑兆如,男,汉族,1948年2月1日生,住蒙城县。被告李丽丽,女,汉族,25岁,住蒙城县。被告李静静,女,汉族,1991年5月7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彤彤诉被告李丽丽、李静静婚约财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彤彤于201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彤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彤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芳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