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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开执民字第2号

邹小平与应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开化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邹小平,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开执民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邹小平。被执行人应军。申请执行人邹小平与被执行人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衢开华商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邹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应军暂无履行能力。截止2015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应军尚欠申请执行人邹小平借款14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衢开执民字第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益群

审判员  余忠林

审判员  黄慧民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吾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