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台仙民初字第875号
原告:吴福金,农民。
委托代理人:暨明辉(特别授权),退休干部。
被告:陈建良。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立元大厦5楼。
负责人:陈志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永军(特别授权),系公司职工。
原告吴福金与被告陈建良、天平保险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文震独任审判。2013年1月8日,根据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误工时间、医疗费用合理性、医保范围用药进行鉴定。2013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福金的委托代理人暨明辉、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永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福金诉称:2012年1月17日,被告陈建良驾驶车牌号为浙A×××××轿车在仙居外滩路自东向西行驶,19许,途经外滩路89号时,与行人原告站在路边发生刮擦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后送原告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后逃逸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仙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陈建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肇事车辆投保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现请求判令被告陈建良赔偿原告吴福金医疗费1424.45元、误工费17640元、护理费2940元,合计22604.45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其中误工费要求按新标准计算为13200元、护理费要求按新标准计算为3300元。被告陈建良未作答辩。
被告天平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按照鉴定意见。关于误工标准同意按110元/天,护理费没有证明,按照规定予以剔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7日,被告陈建良驾驶浙A×××××轿车在仙居城区外滩路自东向西行驶,19时,途经外滩路89号时,与原告站在路边发生刮擦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后送原告到仙居县人民医院后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情况: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仙公交简认字第000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建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医疗情况: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仙居县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424.45元。鉴定情况: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司法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踝骨骨折,误工时间为120天,治疗过程中,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合理性,按医保审查,自负费用为126.32元。事故产生的其它费用:误工费13200元(120天×110元/天)。车辆投保情况:被告陈建良驾驶的浙A×××××轿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不计算免赔额,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病历、医疗发票、检查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建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应支付保险金。原告诉请的护理费,没有医生陪护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24.45元,由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14498.13元,即医疗费1298.13元,伤残赔偿金13200元(包含护理费)。超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医疗费计126.32元,由被告陈建良赔偿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建良赔偿原告吴福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24.45元;
二、对上述款项中的14498.13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吴福金(款汇:仙居县人民法院,账号:1110080101201000031090,开户银行:仙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驳回原告吴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吴福金负担140元,被告陈建良负担260元。鉴定费1300元,由原告吴福金负担230元,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负担10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张文震
人民陪审员 吴相法
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微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它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它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