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1号原告孙先荣,女,汉族。被告李敏,女,汉族。被告王彬,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先荣与被告李敏、王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先荣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01.5元,退还原告101.5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鲜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