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1号

孙某某与李某、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先荣,李敏,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71号原告孙先荣,女,汉族。被告李敏,女,汉族。被告王彬,男,汉族。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先荣与被告李敏、王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先荣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01.5元,退还原告101.5元。

代理

审判员  张鲜鸽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