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鼓民初字第4565号
原告:徐某,男,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陈平、顾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1974年10月18日生,汉族。
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次月30日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2010年起,双方开始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和被告彭某于××××年××月在朋友婚礼上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二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0年起,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12年初,原告被查出身患癌症,但被告未能予以照料,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彭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被告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徐某因胃癌术后在深圳住院化疗,亦未能亲自到庭参加诉讼,但通过委托代理人表示坚决要求离婚,并当庭确认其名下无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开庭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已经分居多年,现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在原告患病期间未能尽到妻子的责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应抗辩权利。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贲小青
人民陪审员 李天宁
人民陪审员 尤正先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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